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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福州市发布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

发布日期:2021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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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福建省福州市出台《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》,有效期5年,适用于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、单位、居民小区和个人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,节水型企业、单位奖励评选须满足下列条件: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(指通过对用水单元的实际测试,确定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,并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)工作,并获得“水平衡评价报告书”;获得市级“节水型企业”或“节水型单位”称号,取得显著节水成效;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局的工作,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 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及单位奖励标准为: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,奖励1万元;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的,奖励1.5万元;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至30万立方米的,奖励2万元;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,奖励3万元。获得节水型企业、单位称号的单位,每4年复查一次,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%给予奖励,复查合格的按以上标准的50%给予奖励。

  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评选须满足下列条件: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,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%,并获得市级“节水型居民小区”称号;定期开展节水宣传,提高居民节水意识;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局的工作,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  满足上述条件的居民小区奖励标准为:500户及以下的,奖励1万元;500户以上的,奖励2万元。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单位,每4年复查一次,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%给予奖励,复查合格的按以上标准的50%给予奖励。

  节水先进个人奖励评选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在节水宣传、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,或在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成绩;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,经查证属实;在研制、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、工艺、产品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。每名节水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。

  参评企业、单位、居民小区和个人弄虚作假的,取消参评资格;已获得奖励的,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金,取消其5年内的参评资格。